为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加强长江沿线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石首市财政局、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石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石首市水利和湖泊局五单位联合制定印发《石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和《石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试行)》(下称《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和使用。
《管理办法》指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涉案当事人自动履行或石首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后统一汇入石首市财政非税收入专门账户,市财政局纳入国库统一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可用于支付人民法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垫付的评估费、鉴定费;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建设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者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编制、修复结果评估等合理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禁止用于与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石首市长江贯东西,两河穿南北,版图分五块,四面皆环水,境内有麋鹿、豚类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21年5月,石首市人民法院正式挂牌“生态环境保护法庭”。长期的环资审判实践中,判决侵害人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交给谁、由谁用、怎么使用、如何监管等尚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由此,石首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外出学习、沟通对接,经多次修订,牵头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建立实施使用工作机制,属全省首例尝试,将为石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生态修复落实落地提供更加严密的制度保障和重要政策依据。
生态修复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石首市人民法院将持续跟踪完善资金使用运行机制,增强生态修复管理制度化、系统化和精准化,为全力推进流域综合治理、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通讯员:余月琴;编辑:袁俊峰;责编:段植兰;审核:后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