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摩托车、电动车管理,全力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石首市在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10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暨“两车版”社会治安保险工作。
一、符合办理牌证登记的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并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两轮自行车)车主应当凭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明、交强险保险单(电动自行车鼓励购买保险),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两轮、三轮普通电动摩托车上黄牌,两轮、三轮轻便电动摩托车上蓝牌,电动自行车上绿牌),依法取得相应号牌、行驶证,不得以电动车临时通行标识牌代替机动车通行牌证。
二、在本市销售的摩托车、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车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擅自改装、拼装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要求开具购车发票的,由市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保险机构不予办理车辆保险。
三、根据《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本人身份证、购车税务发票、车辆合格证明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免费办理上牌(绿牌)。《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2023年3月1日)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过渡期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23年9月30日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委托办理点申请办理临时号牌(红牌)。
在2019年至2022年专项整治期间已办理(四年过渡期已满)过渡标识牌的两轮电动车参照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在专项整治期限内换发临时号牌(红牌),过渡期延续至2026年2月28日。过渡期结束后,所有过渡期临时号牌车辆不得再上道路行驶。本次专项整治期间统一免费为两轮电动车办理或更换过渡期号牌。本次专项整治期间,凡办理和更换过渡期号牌的车辆,引导每年办理“两车版”治安保险,凡未办理和更换过渡期号牌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办理“两车保险”。
四、严格规范行车秩序,严禁驾驶无牌、无证、无保险的摩托车、电动车上路,对违规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查扣。摩托车、电动车严禁加装遮阳篷,经提示拒不拆除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扣留并强制拆除。驾乘摩托车、电动车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严禁闯红灯、酒后驾驶、逆向行驶、随意变道穿行、超员载人。
五、对整治过程中阻挠市公安交警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辖区)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履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义务,共同推进我市“两车”规范化管理。
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举报电话:7185200(市委平安办)。
中共石首市委平安石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 11 日